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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171条和审判监督程序

更新时间2019-05-30 07:21:12

《民诉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第171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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