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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更新时间2019-05-05 12:59:09

有五个人合资私自在消防通道口设置了一道门并加锁,王某因车子要进出多次向他们要钥匙,他们不给,王某一气之下给这道门锁里加了点胶水,导致锁没用了,王某的行为算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吗?

就往锁芯点注胶水一事,显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地四十九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正确的姿势是通过消防部门或物业公司要求拆除消防通道的障碍物,保障安全。锁是私人财产,虽然用于非正当用途,但个人不能处分,包括破坏损毁。在实物中,警方是否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点注胶水的行为人另议(因为价值太小了),但一定会处罚在消防通道设置门并加锁的五个人。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至少是二项违法!

您好:

该行为也导致消防通道堵塞,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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