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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通过个人关系为学生寻找工作收取费用犯法吗

更新时间2019-04-16 06:48:27

我姐姐大学毕业,她的老师通过个人关系给我姐找了个北京的工作,实习时月薪800元,她的老师说想要这份工作就交26000元。这犯法吗

一般的介绍工作,适当收取些好处费,没有什么事,属于正常,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如果是承诺安排工作,以认识熟人、找人办事为名,收取大额费用,迟迟办不成的,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委托人要求返还费用的,应该返还,拒不返还,起诉后法院会支持委托人的,如果是虚构事实,骗取大量钱财,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判刑并处罚金,还要退回款项。

这种况是不合适的。

作为老师,应该只重视培养学生知识,增长学生才干,不应该参与学生求职,更不该收取费用,这样做不但有失斯文,更有可能触犯校规校纪和国家法律,被人举报,得不偿失。

不构成违法行为但是违反校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向学校举报阻止不正之风

当然不犯法,但是足以构成行政处分。可以向学校举报

不犯法,问问是不是中介的费用

不犯法,双方自愿,性价比虽高稳定确实,如果不是个人原因而胜任此份工作不认为是违法。

她的老师可比中介收的高多了,这事不犯法但是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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