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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的已税消费品加工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能扣除已交税额么

更新时间2018-08-24 17:12:12

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扣除范围包括: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己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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