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0-31 01:36:50
这种情况可以由本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将档案登记的名字增加为曾用名,然后把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一并放入档案内即可。申请增加曾用名需要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提供监护人书面申请。
2、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材料,或未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但曾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材料。
3、拟增加曾用名的居民户口簿。
4、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证明(单位职工、公务员需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证明;村民需有村委会证明,在校学生需有学校证明)。
如果户口簿中载明曾用名与档案名字相符就没有什么问题
这个需要去户籍管理部门处理了
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改了
到派出所开据证明,然后到档案管理部门修正。
到公安机关变更
可以写情况说明,补充到档案中,改正
没有事,那是你原有名与现有名有差异在户藉登记里都有记录,而且档案里的名字是不能改的,那怕是错的(可能人为记录时错误),如果使用中出现问题,可以向公安去申请证明就是了。
这个一般是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曾用名证明,然后申请放入档案,以后以当下身份证名字为准。
应该以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