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6-07 01:37:12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表示:“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2019年6月4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政策的解读称,社会上有观点对“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理解并不准确,给参保人员带来一些困惑。
为回应社会关切,国家医保局强调,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取消并不会降低居民的医保待遇,而是通过推进门诊统筹进行替代实现的。门诊统筹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共济能力、增强基金共济效应,能更好的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多实实在在的权益。
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缴纳的基层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层医疗保险费一部分划入统筹基金,一部分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制度确立,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由此产生。
而《通知》中所涉及的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了原有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其中,新农合于2003年起开始推行,主要解决大病医疗费用,为提高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扩大制度的覆盖面,在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建立了个人(家庭)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小额门诊费用。城镇居民医保于2007年起开始推行,开展门诊统筹,不设个人账户。
国家医保局表示,新医改推进过程中,提出普遍开展门诊统筹,各地新农合的个人(家庭)账户随之逐步向门诊统筹过渡。特别是随着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整合,制度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大部分地方取消了新农合个人(家庭)账户,但也有个别地方保留了这一做法。
近年来,随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和保障能力增强,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家庭)账户在实践中弊端逐步显现。国家医保局表示,一是额度很小,保障不足,实际上难以起到门诊保障的作用。二是共济能力差,仅限于个人或家庭使用,还削弱基金整体保障能力。三是易诱发滥用。
实际上,关于医保账户中个人账户是否应取消多年来也时有争议,其弊端主要表现在账户资金没有被合理有效利用、在零售端的滥用及套现和账户资金不盘活即贬值等多个方面。审计署曾披露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医疗保险基金的专项审计结果显示,1.4亿元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被提取现金或用于购买日用品等支出,涉及539家药店。
所以,“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向门诊统筹过渡和转换,相较于原有的个人(家庭)账户,可以在全体参保人中实现互助共济,提高居民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符合社会保险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有利于为参保人提供更加公平的医保待遇,为解决上述弊端提供了实现途径。”国家医保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