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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书》不进行再审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06-06 17:35:41


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对于民事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判决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的。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就会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再审建议。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

与抗诉的法律效力在于引起法院再审不同,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在于引起法院对原审裁判与调解进行审查,并于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三个月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认为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比抗诉程序更便捷、更快,并能节约司法资源,因此高检院现在比较提倡以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纠正错误裁判,但是一些再审检察建议不被法院采纳,所以对不被采纳的再审检察建议如果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再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范围

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目的都是启动再审程序,那么,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是否也与抗诉适用条件重合重合呢?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虽然追求同样的法律效果,但在性质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应将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与抗诉的适用条件完全重合。

首先,在申请再审的案由上,可以参照抗诉的申请再审案由。法定的抗诉与申请再审事由几乎涵盖了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裁判违法的形,再审检察建议不宜再适用于法定抗诉形之外的其他情形,再审检察建议并不具有独立适用于某些情形的空间。

其次,在适用的条件上,应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作出限制。

第一,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应符合民事案件的抗诉条件。即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二,案件宜于原审法院再审。对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不能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且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应直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包括:

(1)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4)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第三,为防止当事人向多个检察院申诉,应当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的渠道,防止多头申诉导致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同一案件作出再审检察建议。

第四,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救济措施,为了防止当事人规避程序,避过二审以及规避缴纳诉讼费等直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申请,在适用上应保持谦抑性,应当在当事人穷尽二审上诉等救济程序后才能予以适用。


再审检察建议书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法院收到再审建议书之后,如果不启动再审程序,需要向检察院书面说明理由。

检察院可以抗诉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书》不进行再审,法院应当向检察院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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