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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下我公司下半年深圳搬东莞。不想去。怎么申请赔偿

更新时间2019-06-06 17:35:35

这样的。公司想先保留公司名几个月。还是现公司发工资什么的。过渡几个月后才更改公司名及按新公司发薪。那这样我们不想去的怎么申请赔偿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就变更不能协商一致,那么即变更未成,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这是通常况,但个别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第26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约定事项,变更地点属于劳动合同重大事项变更,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按上述原则补偿。

你可以根据劳工合同里面的相关条款向单位申请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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