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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反映村规民约侵犯妇女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19-06-03 17:43:23

本人中专学历,农业户口,户口是因出生而自然取得的,从未变更。于2019年1月24日招亲结婚,男方户口未转入。2019年4月7日本村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会,认定本人不再继续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消本人在本村的土地经营权等。村民小组的说法是村规民约,双子女户两个女孩只能招亲一个,另外一个不得享受集体经济、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等,并以村民七组集体举手表决的方式来决定了本人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样并不合理,请求协商我的合法权益。


“家法”岂能大过“国法”?乡村治理中,民主不能被误用。《村委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后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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