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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侵权

更新时间2019-06-03 17:43:17

快递公司未经本人同意,私自投放到驿站属侵权吗?

属于。根据《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驿站只不过算是一个快递的中转站,快递员将包裹投放到驿站后,驿站只是出于一个负责保管和取件的功效,和快递柜所赋予的职能其实是差不多的,但是有的驿站却有出现先签收,后派件的况,想要再验货签收也就没有机会了,这种况下是具有一定风险的,需要收件人自行承担责任。

消费者若有快递维权问题,可以进入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进行申诉,所有的快递公司都归国家邮政局管理,而每一家快递公司也最“怕”消费者去国家邮政局进行投诉。一般直接在网络上就能够搜索到相关网址,填写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之后登录,点击“我要申诉”,填写好相关的申诉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投诉内容、单号等等。一般情况下,国家邮政局会在30天内给予答复,根据实际案例,一般投诉后的2~3天,快递公司就会进行回访,了解具体情况,并给予道歉和处理。

      哎哎,这个问题,按照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和《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快递公司的做法违规、违法;但是,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第1号)第十二条“鼓励快递末端集约化服务。鼓励快递企业开展投递服务合作,建设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开展联收联投”的规定,将快件投放到集中代收点,将是大势所趋。但快递公司事先不通知收件人的这种做法,确实违规而存在过错;既然存在过错,当然就是侵权行为。

可以拒收或在向快递公司总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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