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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员工工装一共500元,公司补贴300元,员工自行承担200元,这200在工资里面扣除还是让

更新时间2019-06-03 14:08:20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收取工衣费、服装费或工作服钱等做法,均是违反了该条规定,劳动者一旦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则必定被责令退回已收取的费用,并被处以每人500-2000元的罚款。劳动者如果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的,则一定裁决劳动者胜诉,裁决的依据就是这一条。


工作服不应当向员工收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本案中,工作服应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必要条件,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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