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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专业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2019-05-29 09:56:37

 

男,15年2月结婚,后来女方不停在家里吵闹,这个对她不好那个对她不好,我家亲戚都不是人,骂我父母个亲戚,跟邻居吵闹把人家推拉门砸了,此时女方家属说其女有精神病,在我家第一次住院我家出了所有费用,回来后在女方家居住,住了3个月女方父母让其外出打工,6个月后再次住院,我家再次出所有费用,这之后两家基本没来往,现女方以长期患病、无经济来源、男方不管不顾为由向法院提出讨要生活费及其药物费,我现在需要应诉。

有几点是本案的关键:1女方患病在婚前   2 病发后我家积极给予治疗    

基于第一个关键点有足够的证据, 我目前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到女方的门诊及住院记录,哪家医院已知道   

我的诉求点是离婚,我能否以女方违背婚姻法为由要求婚姻无效或者离婚

寻找有打离婚官司的专业律师。

对于和精神病人离婚这事请各位不要过多的讨论,不要道德绑架,这个世界从来没有感同身受,除非你与他人有过一样的遭遇,一样的境遇,否则更无批判的权利,请多多理解,谢谢


隐瞒精神病史结婚属于无效婚姻。


一、严格审查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在结婚登记时的精神状态

《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形。同时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医学上规定,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间不得结婚。因此,对一方或双方为精神病患者的案由是离婚还是无效婚姻,应以双方在结婚登记时该患者是否在发病期为衡量标准,因为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其所进行的婚姻登记的行为也应为无效,法院应当宣告其婚姻无效。相反,在进行结婚登记时该病人的精神状况是正常的,其婚姻属于有效婚姻,应定以离婚案由。


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否按《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进行理解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

一是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对患者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二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如《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结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三是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如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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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婚姻无效如果因疾病导致,需要证明因疾病导致不能结婚的,且婚前已经存在。第二欺诈不可以主张婚姻无效,可以以胁迫主张婚姻无效,第三双方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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