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4-25 13:58:42
不可以。对信访答复不满意可以申请复查:
申请复查时应递交以下材料:
⑴信访人身份的有效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⑵信访事项申请材料(信访材料、复查申请);
⑶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的办理意见;
⑷与信访事项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信访事项一般都是当事人对原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答复则是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解释、说明,应属一种单纯的回复行为,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因此信访答复对当事人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应属不可诉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不再争议, 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行政诉讼法和行诉法解释,对行政诉讼期限作出了规定,通说认为行政诉讼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止和中断,非因正当理由,超过行政诉讼期限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信访答复可诉的话,则超过行政诉讼期限后,当事人则会不断缠访,直至有关部门作出答复,然后对答复提起诉讼,其直接的后果就是信访层出不穷,行政诉讼期限则如同虚设。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作出答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意见如下:
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信访答复不可诉也是有法可依。
只要涉及影响个人利益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有什么大事还是关乎你的利益纠纷,要到法院起诉,
您好:
可以的,提取行政诉讼。
当然可以,但是要收集足够多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