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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中的房屋赠与受赠人可以放弃吗

更新时间2019-04-23 00:56:09

父母亲在离婚调解书将房屋赠与成年儿子,现成年儿子可办理声明公证,不接受上述赠与吗

受赠人可以放弃,这样,赠与合同就无效了。

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它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要通过签订赠与合同或口头约定等形式来完成。同时,赠与合同本身属于单务合同,但不动产还是动产,需要受赠与人积极的行为,如动产交付和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都需要赠与人来配合和办理,否则,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所以,赠与是一种合意、双方的法律行为,它需要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赠与合同虽然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但仍然需要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形,如遇此况,赠与合同不成立。
提示:

放弃接受赠与,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

受赠人可以放弃接受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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