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4-22 10:58:47
你好 我想质询下 乙方租用甲方农村土地15年 至今已5年时间,这5年期间 每年都按合同赔付甲方土地费用,但是土地租出之前的作物要赔付吗 土地租出前 上面栽种果树 这5年间 这些果树的使用权 属于甲方还是乙方,如果现在解除合同,甲方要退回乙方这5年支付的土地费用吗?
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了15年的土地使用权,在签订转让合同的时候就应当对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以及青苗、果木的一并转让做出约定了。在转让费用中,应当包含果树一并转让后,所得收益的减少部分。不可能出现土地已经转让,甲方继续享果树有收益权的情形(乙方管理,甲方坐等获取收益),这样就不属于有偿转让使用权,而是单独转让经营权了,也就是甲方纯属当“地主”,每年收租。
如果现在解除合同要经过双方协商,乙方不同意的,甲方不能解除合同,否则属于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做出赔偿。解除合同的,甲方只有违约责任,没有退还土地使用费的责任,因为前5年双方正常履约了。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多少,看合同约定,亦可对未来十年的收益根据前5年的情况做评估。
乙方根据转让合同的年限对土地做出了长期的投入,现在解除合同对乙方肯定是较大损失,甲方为此应付出较大的违约成本。
楼上说的很对,咱必须要有点契约精神,不能看人家经营好了, 眼红。
看看当初合同里面是怎么说的,有点契约精神吧!
土地租用合同中必须包括地面附着物的处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