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3-25 04:05:29
以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一般要具备:一张计算清单、总多少费用、几个单位分摊、分别多少数量、多少金额。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2018年6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7月起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办法》表明,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包括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则为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