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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03-09 01:36:40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五年为一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要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最高的立法权

(二)最高的决定权

(三)最高的任免权

(四)最高的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

具体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罢免权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监督权、选举和任免国家和政府领导人,是全国人民权利的行使机关。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选举和任免国家和政府(国务院、最高检查院、最高法院等)领导人,并监督各部门执法情况。

立法。选举和监督。

审议国家大政方针政策计划落实执行情况,向国家献策献计及政策落实不足和过失,审议政府领导人任免表决。

中国最高权力机构

立法权、任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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