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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失主吓窃贼占有赃物属于什么纠纷

更新时间2019-02-19 10:44:21

这个俗称黑吃黑  也就是说本身也是违法行为  因为所谓的赃物并不是冒充的人的财物  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地据为己有  就是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财物的所有人  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  胁迫或其他方法  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就涉嫌抢劫罪

涉嫌诈骗罪。冒充失主恐吓行为符合诈骗罪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客观方面要件。根本原因还是窃贼误认为嫌疑人是被盗物品的主人。


实施犯罪行为时,所侵犯的财产对象,实际上已经被窃贼偷出,脱离了财产真正所有人的控制和掌握,转由窃贼非法占有。此时嫌疑人实施“黑吃黑”的行为,侵犯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同样应构成侵犯财产罪,因为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并不是无主财物,可以任人处置、任人侵占。


从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来讲,此两罪侵犯的都是双重客体,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又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本案中,即便嫌疑人的喊话对窃贼构成了一种威胁或者胁迫,但这种威胁或者胁迫也仅是窃贼基于本人害怕暴露自己盗窃的事实而在心理上产生的恐惧,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中以杀、伤相要挟的威胁或胁迫有本质的不同,并非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人身合法权利。所以,嫌疑人的行为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

冒充者是诈骗罪,小偷是盗窃罪

这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这已经涉嫌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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