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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提出明确行政执法“十二个不得”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9-01-05 00:56:02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四个禁止”是什么?针对工商界人士的“四个自觉”是什么?

1、行政执法“十二个不得“:任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不得要求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学习培训;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不得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或者未经企业允许公开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不得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不得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不得有其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2、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与工商界人士相互交往中,应当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不触法、不越纪、不谋私,严守交往底线,要做到“四个严禁”:严禁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损害企业合法利益;严禁收受企业财物,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严禁在企业中兼职任职,领取报酬;严禁配偶、子女等亲属违反规定在企业牟利。

3、工商界人士要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业创新、服务社会,主动做到“四个自觉”:自觉坚定理想信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利益输送,自觉防止不当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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