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1-05 00:55:53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有以下两个法律效果:
1、该不动产对所有人取得所有权的法律效果;
2、该不动产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法律效果。
证明不动产存在的一切法律文件和证据,并且符合登记要求。登记成功后就明确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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