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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罪是不是罪?

更新时间2019-01-02 21:29:53

口袋罪是“政策依赖症”和“结果无价值理论”的产物,体现为立法上的秩序中心主义和司法上的权威中心主义。口袋罪违背了立法和司法理性,需要立法和司法的双重规范。所谓口袋罪是一种对某一行为是否触犯某一法条不明确,但与某一法条的相似,而直接适用该法条定罪的况,这种况多次出现,就将此罪戏称为口袋罪,例如79年刑法的流氓罪就被认为是一典型的口袋罪,有言道:"流氓罪是个筐,什么罪都往里装。"就是这个意思。还有现刑法的非法经营罪,由于很多司法解释都将一些行为规定适用此条,故也有人将其称之为口袋罪。1979年刑法制定后,一开始并没有“口袋罪”这个词,实际上是在施行过程中,人们慢慢发现这些罪名的内容太庞杂或者很模糊,因而有关的、不好定性的行为就按这些罪名处理了,造成这些罪名成了一个“布袋”。很多人都说流氓罪(投机倒把罪)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典型案例在“温岭虐童案”上可以清晰探寻到寻衅滋事罪演化成口袋罪的路径。“温岭虐童案”中,颜某有殴打儿童的行为,如果因此造成被虐儿童人身伤害并达到轻伤以上严重程度,完全可以故意伤害罪处之。该案中显然没有造成如此结果,但问题是,事件一旦成为热点,司法人员有时也难以掌控,此时,恰是一些口袋罪适用的良机。基于定罪的需要,警方显然认为颜某的殴打行为太过鲁莽、草率而带有“随意性”,正好与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相契合。即便不去追究警方对“随意”一词的理解是否规范,仅就其对刑法条文理解的完整性而言,以寻衅滋事罪刑拘颜某并申请批捕亦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寻衅滋事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秩序,考察虐童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可以推断颜某的行为并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可能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检察机关并未批准逮捕颜某,最终此案司法程序亦未能继续下去。但是,“温岭虐童案”能够进入司法程序,也足以显示司法人员在寻衅滋事罪口袋化上的推进力量。

“假和尚把妹案”进一步将实践中存在的选择性司法现象凸显出来。在我国,假冒和尚被定寻衅滋事罪早有先例。2010年内蒙古某法院就对猖獗一时的“和尚团”的几个成员作出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鉴于“和尚团”“随意殴打收费站及路政工作人员,造成3人轻微伤,打砸路政车辆及路政岗亭,造成收费站工作秩序混乱”的犯罪行径,该法院的判决似无不妥。问题是,“假和尚把妹案”中,假和尚的行为却有所不同。此案中,将假和尚穿僧袍、把妹、喝酒、开房的行为,跟寻衅滋事罪的四种客观行为进行比照,与“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并无吻合之处,能有所关联的恐怕只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口袋罪现状在新刑法实施逾10年后,我们回顾一下就会发现,旧的“口袋罪”虽然消失了,但新的“口袋罪”又产生了;大的“口袋罪”虽然没有了,小的“口袋罪”却仍然存在。1997年新刑法颁行不久,取消投机倒把罪这个大“口袋罪”固然可喜,但留下一个“非法经营罪”这个小“口袋罪”却存在隐忧。如今的“非法经营罪”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不断扩充,“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从事非法出版,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传销,生产、销售‘瘦肉精’,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行为”,甚至违法设立网吧、网站的行为等都相继被纳入了“非法经营罪”,其扩张的形态与过去的投机倒把罪在实践中被不断扩大的情形多有相似。其他像寻衅滋事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等也存在类似问题,如新刑法虽然将许多玩忽职守行为具体化为其他罪名,但仍然保留了“玩忽职守罪”这一罪名,这就造成不构成其他罪名的玩忽职守行为仍然可以纳入到这个“口袋”中来。其结果是,不但立法的本来目的(保障人权)没有达到,反而造成法典臃肿的弊端。要真正实现良性刑事法治,立法只是第一步,观念的变革、执法机制和执法环境的改进等同样重要,与立法相比,后者甚至更需要生成的时间。同时,对立法上的改进,我们也不必过于简单地乐观,而要充分意识到社会时代特征对生活中的法律所产生的影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罪刑法定”保障人权的要求,通过一种根深蒂固的法律精神和文化来优化法律的解释和运用,毕竟,法律再明确也是有局限的。如刑法中的“诽谤罪”在实践中产生出一定程度的“口袋罪”效应,但关于什么是“诽谤”,这恐怕不是立法所能明确的,更大程度上得靠司法来解决。


口袋罪不是罪名。口袋罪所指的具体行为是罪。


“口袋罪”并非一个统一的法律术语,而是多种繁杂现象的总称。就其概念核心而言,存在着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的描述。在立法上,“口袋罪”通常是对刑法中一些因内容概括抽象、外延界定模糊而容易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之罪名的形象称呼。


法律为抽象之规定,而法律事实之变化,层出不穷,以有限之法律,绳无穷变化之事实,自不免有挂一漏万之虞。

目前已经没有这个类型的罪了

从来就没有这一说!千万不要臆想!

当然是罪啦,只是在社会主义国家,这样的定罪方式不近乎人情,不严谨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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