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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与相权)是如何互相(制约、制衡)的?

更新时间2018-12-23 10:31:40

  皇权与相权的关系发展到唐宋时期更像是一对夫妻,两者和谐共存,虽然偶尔同床异梦,但是为了维系一个平衡的力量格局,彼此需要,相互存依,这种关系虽不及先秦时那般甜蜜,但更多的确定性,使彼此可以保持长时间的和谐共生关系。

 明确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制度结构,我们可以很轻易地理解围绕制度结构而设计的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虽然帝国的制度安排常常充斥着人事的需要,但主要是由制度结构所决定的。
  皇权专制主义与官僚政治并存的制度结构,必然会在制度安排上形成皇权专制与官僚行政的双权力中心的政治格局。中国古代政治史的常识是,皇权居于权力的最高峰,是国家的唯一领袖,然而实际上的行政权力则掌握在官僚政治系统手中而不在皇帝手中。在中国古代专制主义的官僚社会的大部分时间里,官僚政治系统的核心是宰相,宰相是政府的领袖,负责处理全国的一切政务。一方面是皇权的至高无上,一方面又是宰相是事实上的政府首脑,政治权力的排他性和扩张性决定了这种双权力中心的政治格局必然会产生权力与权力的争夺。中国古代政治史告诉我们,皇权与相权的斗争是中国政治史上的大题目,它一直存在于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与官僚政治社会里,直到明初废相才使专制主义达到没有任何限制的地步,才使皇权与相权的斗争达到尾声。以下我们将看到皇权与相权是如何此消彼长地斗争的。
  秦朝刚刚开创官僚政治之初,就已经注意到对相权的限制了。秦朝把中央官分为三个台阶,其中第一台阶由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组成,即所谓的三公。丞相负责几乎所有的国家事务,主要是负责国家行政事务;太尉是皇帝的军事顾问和参谋;御史大夫主管对官吏的监察,是中央和地方监察系统的领袖,负责保障官僚体系的正常运转,尤其是保障官僚体系对皇帝的忠诚。三者互不隶属,各自开府,三公在分工上各有所侧,互相牵制,有效地防止了专擅、独大,从而保障了君主的绝对权威,可以说形成了中国古代政治体制中独特的皇权专制下的行政、军事和监察的三权分立结构。[2]这种三权分立结构主要是考虑到分工基础上的行政效率问题而设计的,同时也是有意对相权加以限制,以防止其过于强大。这类似于西方社会的三权分立结构。这一方面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很早就注意到权力的制衡问题,但更说明的是专制主义的皇权对相权的限制。
  西汉时期,官僚政治制度继续发展。从皇帝和宰相各自的秘书设置可以看出,宰相当时权力之大。皇帝设“六尚”为自己的秘书,即尚衣、尚食、尚冠、尚席、尚浴与尚书。宰相设“十三曹”为自己的秘书,即:一西曹,主席史署用。二东曹,主二千石长吏迁除,并包军吏在内。三户曹,主祭祀农桑。四奏曹,管理政府一切奏章。五词曹,此属法律民事诉讼部分。六法曹,掌邮驿科程。七尉曹,主卒曹转运。八贼曹,管盗贼。九决曹,主罪法。十兵曹,管兵役。十一金曹,管货币盐铁。十二仓曹,管仓谷。十三黄阁,主簿录众事。[3]由“六尚”、“十三曹”可见,全国的政务都集中到宰相,而并不是归属于皇帝。事实上当时的宰相不仅负责全国的行政事务,而且又可以管官员的任用以及赏罚,有时还参与军事行动的指挥策划。相府在当时是中央政府最庞大的机关。
  面对如此庞大的相权,任何有作为的皇帝绝不会无视它的存在。自汉武帝以来,皇帝有意加强自身的权力,逐渐扩大尚书的机构,赋予尚书台更大的权力,台权侵夺三公之权由此开始。东汉年间,尚书台权限继续扩张,尚书已经成为准外朝官,并且通过太尉领尚书事,将尚书的地位提高到了官僚体系的顶端,尚书台由此变成了另一种意义上的政府。台臣侵夺三公的行政权是皇权扩张的使然。皇帝扩大自己的秘书“尚书”的权限使其领行政权力,这是皇权专制主义的表现,抑或说是专制主义皇权限制相权的表现。
  由于专制主义皇权扩张,自汉武帝始,除了尚书台开始扩大外,皇帝身边的侍从和顾问也开始增加。其中有些是备顾问和咨询的“文学侍从”,以各种大夫、议郎、给事的名义出入内廷。还有些是专门陪伴皇帝左右的,做些应手的事,或者插科打诨,给皇帝解闷,以常侍、侍中等名目存在。[4]事实上这些侍从和顾问都是皇帝了解朝政的耳目,专制主义的性质决定了皇帝不可能不干预政府的运作。随着专制主义皇权的扩张,这两部分侍从和顾问在魏晋时期逐渐演变成了皇帝的专门秘书班子中书省和门下省。
  皇帝提升侍从和顾问的规格为中书省、门下省,显然是皇帝对行政权力控制的结果。自尚书台侵夺了丞相的权力,变成实际上的中枢机构之后,兼尚书的重臣成为事实上的宰相,尚书台由此逐渐向外朝官意义上过渡。中书省是为分割尚书台的权力而设置的,中书省专门负责起草诏书,掌机要重事。门下省起初只是皇帝跟班的地位,只是在皇帝身边起拾遗补缺的作用。随着时间推移,门下省权力越来越大,获得“封驳权”后,成为正式的审核机关。魏晋时期不仅出现了三省的雏形,同时尚书省下辖的六部雏形也已出现。由于权限只被限于行政事务上,尚书省的机构分工和职权实现了细化。这一时期尚书省下辖的各部大致包括以下几个:吏部尚书,专管官吏考核、升迁;度支尚书,主管国家财政收支;祠部尚书,主管礼制和祭祀;左民尚书,主管户籍;五兵尚书,主管军事事务;都官尚书,掌管刑狱;殿中尚书,主管宫中宿卫;田曹尚书,主管屯田事务;起部尚书,主管皇家宫苑修建。[5]当然实际的部门设置,各个朝代变化不定,而且部门职能也比较混乱,分工也出现许多重叠。它反映的是尚书省分工细化的趋势,鲜明地体现了魏晋时期制度的过渡色彩。
  三省六部制的雏形在魏晋时期的形成原本是皇权侵夺相权,扩大专制主义皇权的体现。三省本都源于内朝皇帝身边的宫廷秘书、侍从和顾问。他们的本职是伺候皇帝,原本不该预闻朝政。然而演化到魏晋时期却架空了原来的三公体制,成为事实上的政府机构。这是由专制主义的制度结构决定的。因为专制主义的皇权必然会扩张自己的权力,尤其是遇到雄才大略的皇帝时,皇权的扩张就越明显。
  皇权的扩张不是无限制的扩张。官僚帝国的制度逻辑是,官僚政治不仅仅是制度安排,它同时也已嵌入了制度结构。即官僚政治不仅仅是专制主义的附属物,它还具有自身的运作逻辑,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治理系统。官僚集团也是自有其特殊利益的阶层。因此,皇权专制主义不能无限制地侵夺相权,决不能独揽大权于一身。制度结构决定了必然在皇帝之外形成一个根据皇帝意志建立、但又独立于皇帝的政府机构来实施对全国的统治。也就是说,皇权的扩张不能违背官僚政治的逻辑。因此,三省六部制度成为正式的制度安排是制度结构的使然。隋唐的制度创设给了我们强有力的说服力。
  隋唐承续了魏晋时期制度演变的脉络,前一个创制,后一个继承,珠联璧合的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的制度变迁。在这一时期,中国古代社会的官僚政治走向成熟。
  隋朝建立后,恢复并健全了三省六部制的中央机构,确立了中书省草拟,门下省审核,尚书省执行的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唐代的三省制度更加健全,钱穆先生把汉代的宰相制称为领袖制,唐代的宰相制称为委员会制。换言之,“汉代有一人来掌握全国的行政大权,唐代则把相权分别操于几个部门,由许多人来共同负责,凡是经各部门会议决定”。[6]
  唐代实行的是宰相集中议事制,三省长官实际上是脱离了本部门,专一负责全国政务处理,三省的副职左右仆射成为三省的实际负责人。后来皇帝干脆取消三省长官正职职位,只设副职,并且副职进入政事堂。这使得宰相的官职降低了,便于皇帝对宰相的控制。唐代把以前宰相的职权正式从制度上分配给三省,也即把以前皇室滥用之权重新交还政府。这样,宰相的官阶降低了而职权却扩大了,这显然是一种富于理性和效率的行政体制。因为这既增加了宰相处理的行政事务,又降低了宰相的官阶,换言之,削减了宰相的权力,从而使得既保证了政治机制的正常运转,又保证了专制主义皇权的权威。
  受官僚政治制度结构的制约,官僚政治下并不存在绝对不受限制的皇权专制,权力的二元结构是不可避免的。然而,皇帝专制的本质是不能使大权旁落。于是皇帝总是想法设法制衡宰相的权力以及政府内部其他权力部门的权力,以防止某一部门权力膨胀到威胁到皇权统治的权威的地步。由唐代的三省职权划分我们可以看到,唐代设计出了一种君逸臣劳的宰相制度,集体议事能够提高决策的正确性;三省的划分又使宰相之间权力相互制衡,不至于产生一权独大的现象;宰相官阶的降低使得宰相权力削弱。因而可以说唐代的三省六部制度既能够保证政府对全国政务的处理,又抑制了相权的过分膨胀,它在皇权与相权之间找到了恰当的平衡。
  专制主义与官僚政治的制度结构决定了皇权既排斥相权而又离不开相权的发挥作用。两者的关系在唐代达到了融合。然而在经历了五代十国的动荡后,这种融合被打破。宋代对相权分割比较严重,中书省与枢密院统称两府,分管行政与军事。门下、尚书两省不在预闻政府最高政令。宋代最高决策权在皇帝,而不在宰相,皇帝不仅有同意权,而且有参加意见之权。并且宋代谏官由皇帝亲擢,而且独立于政府,并无长官,因而成为监察诤议以宰相为代表的政府的机构了。这些事实都说明宋代专制主义在提升,相权在衰落。
  至此,我们可以对皇权与相权的斗争作一个总结。从中国古代社会独特的专制主义与官僚政治的制度结构来看,由专制主义的性质和官僚帝国的制度逻辑决定了皇权与相权的斗争是不可避免的。专制主义的性质决定了皇权是无时不刻在扩张,缺乏制衡的权力其扩张是没有尽头的。皇权的至高无上性决定了其扩张的无限性。然而,专制主义皇权依靠自身力量统治广袤的大帝国是远远不足的。因此专制主义而非封建主义的政治结构,同时又决定了官僚政治而非贵族政治事实是专制主义统治的最好办法。只有官僚政治才能保证专制主义的权威。因而从本质上讲,大一统的官僚帝国是排斥贵族化的。官僚政治既可以保证帝国拥有尽可能多的纳税平民,同时又能使官僚体系的成员是流动性的,且便于皇帝掌握人事大权。因此贵族化发展就不仅受到其制度内在逻辑的抑制,也会受到制度外壳的限制。正如张鸣教授所言,“门阀政治说到底,是官僚政治的一种畸变,只要官僚政治的逻辑还存在,迟早会纠正这种畸变”[7]。总之,专制主义决定了官僚政治,而官僚政治又具有自身相对的独立性。宰相是官僚政治运作机制的核心,在整个政治系统中居于主导地位。受专制主义与官僚政治的共同影响,皇权与相权此消彼长的斗争始终存在着,这是中国古代独特的制度结构的必然产物。


皇权行使的是对国家的全面管理,拥有生杀大权,相权由皇权决定;相权必须服从皇权,相权在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必须为皇权负责。

在中国古代政治体制中,宰相制度居于核心地位,是连结政治制度各部分的中心环节。
从宰相制度的兴废看,其起源甚早,而且复杂多变。其演变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即萌芽期、创立期、鼎盛期、调整期、衰落期。
秦为创立期,中央集权开始形成。因为政事繁多,国君一人难以应付,就出现了以宰相为首的朝官集团。为适应这种政治体制变化的需要,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在对政治制度进行改革时,便确立宰相“掌丞天子,助理万机”,使之成为正式官制。
汉初至武帝时为鼎盛期。在秦统一中国、实行丞相制度后,相权日强。到西汉初期,宰相的权力更是迅速膨胀,并很快达到鼎盛时期。丞相在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无所不管,与当时的皇权基本上处于平等状态。
但它的鼎盛时期却很短暂,不足百年。在宰相制度走向鼎盛的汉朝,宰相已从一相发展到三公。其演变的特点是:(1)宰相人数多变。(2)办事机构庞大,汉朝设丞相府(相国府),三公并相时期,宰相办公处称为“三府”:丞相府、大司马府、大司空府。最后改定为太尉府、司徒府和司空府。。(3)职责权限大。(4)出身杂。由于两汉选官途径广泛,宰相出身也杂,从布衣到宗室,各种出身都有。(5)相权开始受到皇权的制约,其主要措施就是提高尚书台地位。
魏晋至宋为调整期。两汉时期,由于君权与相权的矛盾迅速暴露,宰相制度很快便进入调整期。
第一次调整开始于汉武帝时期内外朝的设立,皇帝开始靠身边的心腹办事机构控制相权,但心腹办事机构日渐坐大后,又形成一个实际的行政中心,分割甚至取代了相权,最后形成了互相消长的内外朝。两晋时期,中书监、令便取代了宰相的职位。宋齐梁陈并相沿袭。这时所谓宰相,除录尚书事、尚书令、仆射及中书监、令外,还有侍中。北魏、北齐时,因魏晋以来的门下省逐渐发展起来,侍中权柄尤重。后周改制,以大冢宰为宰相,不久又置左右丞相。隋朝废三公,三省长官为相,称为“真宰相”。唐朝前期确立三省制,中后期为中书门下政事堂制。
元至清末为衰落期。皇权与相权之间的矛盾都无法得到彻底解决,所以从元朝开始,宰相制度便进入衰亡期。元朝开始是一省多相制,后改为两省多相制,又以中书省取代尚书省。明朝从废丞相到实行内阁制,使中国传统社会的中央官制发生了最重要的变革。明成祖时,在洪武年间设立殿阁的基础上正式设立内阁。阁臣权力虽比宰相权力小得多,但人们还是习惯把阁臣看成宰相。
清朝从三院到内阁大学士,再到军机大臣、总理大臣、内阁政务大臣,宰相权力日趋淡化,皇帝集权则达到极点。

这位朋友,皇帝对宰相以分权达到集权,以权力制约权力,皇帝时刻掌握着宰相的人事任免权。以此来制约、控制宰相,使宰相之权不能威胁皇帝之权。皇帝又要依靠宰相辅佐自己,就又给宰相一些权力,宰相利用手中的权力,再加上固定的制度程序来限制皇帝权力,使皇帝不能因一时兴起做有害国家社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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