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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王律师,我给私人老板打工意外受伤了,请问我这事该怎么找老板又该怎么算这损失,谢谢

更新时间2018-12-21 08:18:06

我是4月24号受的伤,休息了4个月,伤还没好,其中休息这四个月老板只给我一半的工资,四个月后要求我上班做轻松一点的事,我去了,到现在我的脚走路都还不方便,现在快过年了我还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事,所以想咨询咨询一下您谢谢

医院把您的病历、X光片丢了?


您有权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其中的理由是:

 

  一方面,医院违反了自身法定义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分别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对照以上法律规定,医院在短时间内即丢失了您的全部病历资料,并导致其无法申请工伤认定,明显违背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另一方面,医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按照上述规定,由于医院遗失病历,势必导致您因无法提供医疗诊断证明材料不能进行工伤认定,进而给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四条分别规定,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形之一的,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该规定,可以认定医院存在过错。由于医院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您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应当赔偿您所遭受的损失。


你要做两件事:第一工伤认定,第二伤残鉴定。至于费用算账也是两方面。一是治疗期间的费用:100%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治疗期限凭医院诊断报告、入院手续、出院报告等佐证;二是工伤赔偿,根据伤残等级也就是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来定赔偿标准,可以分年度赔付也可以一次性赔付。

是否有劳动合同,可以按劳动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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