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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律监督机关竟敢不顾法的公平公证拿口袋罪到处乱套乱起诉其目的是为什么?

更新时间2018-12-14 10:07:42

是立法的历史产物。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在审议民法草案时所指出的,民法草案是一部公民权利宣言书。作为一个系统的权利规范体系,民法草案列举了可能列举的所有民事权利,以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但是在当今这个各种新型财产权和人格权不断涌现的“权利爆炸的时代”,单靠列举方法规定公民权利,难免挂一漏万,于是便出现了一般人格权这样的“口袋权”规定。有了这个“口袋”兜底,将更加有利于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充分尊重与保护。


1979年刑法的起草历经25年,共有35稿。1954年宪法通过后,第一届全国人大就决定制定刑法,当时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属的法律室负责组织起草。1960年参与起草的,1963年出来了第33稿,但是不久就开始了“四清”、“文革”,起草工作被迫中断。一直到1978年宪法制定后,刑法起草工作才重新启动,最明显的就是我们这些起草人员缺乏经验,不知道制定的这些条文实施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另外,当时正值社会变革时期,很多人存在害怕有立法疏漏造成打击犯罪不力的想法,主要考虑如何满足惩治犯罪的需要,而很少考虑副作用,因此起草条文时提出“宜粗不宜细”等原则。


口袋罪是对刑法中一些因内容概括、外延模糊而容易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之罪名的形象称呼。一个罪名之所以成为口袋罪,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条文规定的模糊性,二是司法实践的曲解。 在刑事立法上,口袋罪的生成主要受以下几种形影响:

第一,某些罪名规范不足而采用兜底性条款;

第二,对某种罪名之罪过形式规定不明晰;

第三,对某种罪名之罪状描述不明确。如《刑法》第225条之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114条之危害公共安全罪即属于第一种形;《刑法》第397条之玩忽职守罪则属于第二种情形;第三种情形如《刑法》第293条之寻衅滋事罪。


就是利用职权打着法律的旗帜残害百姓并谋取利益

都是个别人所为。

利益驱动吧。

一个法律监督机关竟敢不顾法的公平公证,拿口袋罪到处乱套、乱起诉,其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当然是利益啊,你收集证据可以举报啊

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就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利用职权打着法律的旗帜残害百姓并谋取利益。

应该是为了小集团或某类人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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