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0 04:41:24
邢台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
为做好与省环保厅审批权限下放承接工作,规范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细化规范审批流程,严控各级审批时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和《关于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环土〔2018〕176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4第408号);
4、《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2009年 第65号);
5、《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冀环防〔2010〕330号);
6、《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7、《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3月26日);
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
9、《关于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环土〔2018〕176号)。
二、审批权限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和《关于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环土〔2018〕176号)规定,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省环保厅负责列入《河北省“十三五”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年焚烧(含水泥窑协同处置)1万吨(含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危险废物,以及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许可证颁发、变更、注销和期满换证等审批发放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列入《河北省“十三五”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年焚烧1万吨(不含1万吨)以下危险废物审批发放工作;除河北省环保厅保留审批事项以外的,原由省环保厅负责的许可证颁发、变更、注销和期满换证等审批事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负责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审批发放工作。
三、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
申请领取危险废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河北省危险废物动态信息管理系统(http://211.90.37.192:81/index.jsp)”上进行注册和申报,并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邮寄纸质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二)受理
1、县级初审
县(市、区)环保分局接到书面及网上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申请资料完整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重点要核查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对符合办理经营许可证要求的企业出具初审意见后,将全套书面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市环保局,同时完成网上申报审核报送工作。
2、市级审核
市环保局接到县(市、区)环保分局报送来的书面材料和初审意见及网上报送资料后,对申请单位填写的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参照县(市、区)环保分局的初审意见,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公示。对进行受理的单位组织进行技术审查。
(三)专家评审
1、专家人数
专家组原则上由5名专家组成,专家的选任按照省环保厅的有关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评审应当推选1名专家任组长。组长应当具有3年以上评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验。
2、专家的构成
专家组应包括技术专家和环境管理专家。专家应掌握和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危险废物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经验,了解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设备、分析和环境监测等相关知识。
3、评审要求
专家应当依据《固体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各项要求,对需要评审的内容列出清单,逐一评审。
4、评审方法
(1)书面评审。审查《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各项污染治理设施技术方案及报告,设备性能检测报告,有关消防、建筑质量等的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
(2)现场核查。对照环评、环评批复及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核查“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实验室及分析设备建设情况等。
5、评审结论
(1)对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逐一说明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对不符合的,应说明理由。
为尽量减少审查的自由裁量幅度,对监测报告、检测报告、有关验收文件能说明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以验收报告和文件为准;对其他事项,比如需要对照证明材料进行检查的以及需要现场核查的,以现场核查结果为准。
(2)明确给出是否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意见。
结合我国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的现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总体评价后给出是否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对建议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应说明理由。
6、安全要求
现场核查应注意安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7、评审时限
市环保局受理后将随即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时间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许可证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证审批的工作日内。
(四)审批
对已受理的申请,市环保局在门户网站对申请项目的主要情况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之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在审批时限内。
专家评审意见及初步审查意见,按程序进行报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颁发许可证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件(首次发放临时经营证许可证,待验收完成后提交环保部门关于固废及噪声方面的环保设施验收批复、验收报告、检测报告等资料后发放正式经营许可证),并在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一份,副本可为多份。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保存于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所在地,以备环保部门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可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签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合同,以及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等手续时使用。
四、许可证延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向发颁发许可证的单位提出换证申请,申请企业需提交《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在辖区环保部门的初审文件以及相关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 、许可证变更
《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或县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按照换证要求提交变更申请,经市或县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准予换发新《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六、许可证注消
《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注销申请,经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要严格履行属地环境监管职责,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冀环防〔2016〕159号)等规定,充分发挥危险废物智能监管体系的作用,建立“四个清单”和“责任体系”,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日常监管,并将日常监管情况作为许可证期满换证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按照工作要求进行督导检查。
八、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等原则,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开展许可证审批和监管工作,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廉政风险,坚决杜绝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
附件: 1.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清单
2.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有关证明材料说明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样式(正本)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样式(副本)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和变更事项办理流程
(网上公开稿)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和变更事项办理流程
(节点明细)
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事项办理流程(节点明细)
http://www.xtshbj.gov.cn/index.php/cms/item-view-id-6402.shtml
这个最好请专业人员帮你做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