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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基于法院判决享有债务人未未支付完房款的商品房所有权,房开公司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8-11-26 12:30:13

房开公司与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房屋,且房产登记为甲,但甲未支付完购房款。后甲的债权人乙起诉甲并胜诉,法院判决该商品房所有权人为乙,乙基于该判决到房开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主体做了变更,即合同一方由甲变为了乙。现在房开公司收不到剩余购房款,应对主张权利更为有利,其实起诉乙是否会受到其基于法院判决获得的权利,还是要看法院判决的乙方的债权然后和该商品房的价值对比。

甲未支付完全款,支付了多少?如果在75%或以上,开发商不能收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标的不动产的权属已经转移给乙,乙应当同时接受了甲在该标的中的债务,应当向开发商继续支付剩余的房款。因此,开发商可以向乙主张债权。

物权都已经登记于甲方,又何来乙方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变更合同主体问题,乙方只要持判决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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