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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专票已抵扣,可以开出16个点的专用发票吗?

更新时间2018-10-28 06:32:09

企业是工业一般纳税人,18年1月购进固定资产后一直未使用,有专用发票17个点并认证;2018年9月低价销售给另一家工业一般纳税人企业。问:可以开16个点的专用发票吗?

  营改增前,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部分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通过《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将政策最终确定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部分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低价是有多低,如果过低,税务可能会给你重新核定的;


也就是说你可以低价卖,但是税要从高征,现在就是16%了;除非是你在税率修改之前已经完成的销售业务并做了无票收入那种现在给人家补票可以开17%。

现在只能按新税率16%的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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