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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听证会的期间,不计入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限内,是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2018-10-08 13:37:59


       《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等程序性规定,但并没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期限”。

       国务院相关部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其中规定了作出行政处罚的期限。如(原)交通部发布了《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制定了《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其中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同时规定“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附: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

       第四十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需要,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3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应该是行政许可时限,即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最高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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