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2 05:02:43
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认定条件及补助标准是:
(1)认定条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且户籍状况和财产情况符合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
(2)农村低保一类对象每人每月292元,二类对象每人每月275元,三类对象每人每月84元,一类对象每人每月58元。
农村低保四类对象类别具体认定条件:
(一)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1)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二)农村低保二类对象,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
(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
(三)农村低保三类对象,即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收入在低保保障标准50%至75%之间、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其它原因家庭支出较大的困难家庭应当纳入三类保障范围,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
(2)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
(3)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农村低保四类对象,即劳动力不足,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家庭劳动力不足,家庭收入在低保保障标准线以下75%以上、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其它原因家庭影响务工劳动的困难家庭纳入四类保障范围,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劳动力不足,或有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因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增加刚性大额支出或因遭遇急难变故增加急难性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医疗、临时、教育等专项救助,缓解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经专项救助后,若基本生活仍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农村低保,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面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時限將至,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精準扶貧]理念,意在以[精準]的方式攻堅克難,準確識別扶貧對象,精確對扶貧信息進行管理,在最短的時間裡攻克扶貧難題,堅決要在2020年順利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
在[精準扶貧]的戰略思想下,扶貧對像精準化顯得尤為重要。
一、扶貧對像精準化面臨源自制度、社會等方面的困境。
1.扶貧對像識別方法局限。
我國地域幅員遼闊,貧困人口數量較多且分佈分散,在扶貧對象的識別上存在較大困難。
鑒於我國行政級別層次過多,由上至下的縱向識別法在較多層級傳遞中會出現失真現象,並且大大提高了識別成本,在識別的透明度上也存在明顯不足。
從精準扶貧基層篩選工作來看,扶貧對像識別多採取橫向識別法,當貧困人口指標下放到鄉鎮和村莊之後,村委就會通過民主評議的方式來確定最終的扶貧對象。
2.脫貧與返貧對像認定不明。
扶貧對象的選擇是在相關政策規定下,由相關管理部門進行民主評議;對脫貧對像、返貧對象的認定,也應有相應的辦法和流程。但從目前情況來看,脫貧與返貧對像認定存在一定難度,更容易引發社會矛盾。
3.扶貧對像識別標準差異。
鑒於我國貧困人口相對分散,不同區域的經濟差異性較大,在針對區域貧困人口標準制定方面存在一定困難。如果以統一的標準對貧困人口進行認定,會造成相同收入的人口在不同區域承擔的社會壓力和生活環境差異巨大。
如果以不同區域的經濟情況制定差異化標準,則可能出現各個地區爭先提高貧困人口標準,以此來獲取更多貧困人口名額,從而獲取更多經濟補貼的現象。可以看出,無論是採取統一的國家標準,還是根據地區情況採取地方標準都存在相應的問題,這也造成扶貧對像識別標準存在差異。
扶貧對像認定的監督機制不健全。
扶貧對象的認定對於貧困人口而言具有重要意義,被認定成為貧困人員可以享受到國家的扶貧補貼,以此來緩解生活壓力。
面對此種情況,扶貧對像選擇的監督機制不健全是首要問題,不少地區真正的貧困人口常年在外務工,無法瞭解到貧困人口申請的相關信息,或無法獲取到管理者徇私舞弊的證據,造成相關人員無法對扶貧對像識別做出良好監督。
二、扶貧對像精準化的實踐路徑。
1.明確扶貧對像識別程序。
根據客觀現狀對貧困人口進行識別,識別的方法主要採取民主評議制度,即邀請廣大群眾參與到扶貧對像識別過程中,最大限度避免識別過程存在徇私舞弊現象,也借此來提升扶貧對像識別的透明度。
經過民主評議的扶貧對像確定之後,要在當地進行信息公示,允許人民群眾對扶貧對像進行監督和申訴,一旦存在不符合扶貧標準的情況,應及時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確定扶貧對象是否符合標準。公示完成後,對扶貧對像建立檔案,方便後期對相關事宜進行查詢瞭解。
2.完善扶貧對像識別制度。
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應該減少扶貧對象的認定層級,將扶貧對象的認定工作交由基層管理部門負責,上級管理部門僅僅負責對扶貧對象的審核與監督,通過減少層級來提高扶貧對像認定的效率。同時,目前基層扶貧對像認定主要採取民主評議制度,但在不少地區民主評議漸漸淪為擺設,取而代之的是管理者的「一言堂」。面對此類問題,應該注重完善扶貧對象的認定制度,保證民主評議制度的廣泛性和公正性,以此來構建科學高效的扶貧對像識別制度。
3.改革扶貧對像識別標準。
扶貧對象的識別標準,對於扶貧對像精準化而言至關重要。
目前針對扶貧對像標準的認定主要以經濟收入為主,但鑒於不同區域的經濟發展速度不同,單純以經濟收入作為扶貧對象的識別標準,存在較大爭議,並且在實踐執行過程中難以把控。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應該將單一的扶貧對像識別標準向多元化發展,不僅要考慮到經濟收入,還需要考慮到健康情況、家庭情況、消費情況等諸多因素,只有將這些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制定出扶貧對象的綜合識別標準,才能讓扶貧對像識別更加科學、合理。
4.加強扶貧對像識別監督。
針對扶貧對像識別進行監督,不僅要發揮政府的職能作用,更要利用廣大群眾的力量。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對扶貧對像識別的監督流於形式,很少能夠發現扶貧對像識別中存在的問題。
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政府的監管工作應該加大力度,並建立相應的問責制度,對扶貧對像識別真正做到有效監督。
另外,社會監督是扶貧對像識別監督的重要方面,借助廣大群眾和相關利益者的力量進行有效監督,可以及時發現扶貧對像識別中存在的問題,一旦有群眾對扶貧對像提出質疑,相關部門應該及時進行調查,並對質疑者給予合理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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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标准都不太相同,要以当地为准。具体可以向当地相关部门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