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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不追责吗

更新时间2018-09-29 05:38:01

因法官缺席判决造成冤案.法官无责吗?

对缺席判决不服的,可以通过上诉、申请重审、再审或请求司法监督等救济手段解决,法官个人对做出的司法裁定当然要负责。法庭在使用缺席判决是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严格审查适用缺席判决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首先,要审查是否对被告进行了合法传唤,即是否对被告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其次要审查被告不到庭是否有正当理由,如果被告有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没有到庭,或者已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等待答复等形,只能依照我国民诉法第132条规定,延期审理。再次,要注意审查是否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扶育、扶养义务如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的被告。因此,如果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未到庭,法院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只能延期审理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采取拘传措施。

 

    二、严把送达关。

 

    送达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发生在诉讼阶段的各个环节,送达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民事裁判的质量和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可以送交指定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情形,使送达遭遇困难,已影响到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打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并严重妨碍了当事人行使和维护诉讼及实体权利。

 

三、严把证据审核、认定关。

 

    我国有关证据的规定是建立在原、被告均出席庭审的基础之上的。如果被告缺席,不向法庭提交答辩状、不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时,质证和辩论程序无法正常进行,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就很难判断,使得证据的审核认定具有特殊性。因此,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审核认定未经质证的证据,就成为司法实务中令法官倍感困惑的一个难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根据这个条文的规定,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应采取实质性审查。


看看程序是否都有,缺席判决需要走公告程序的

不管是不是冤案最好积极配合法院调查,你要不冤枉的那就积极提供证据证明你自己,你要是不配合法院调查不出真实具体的情况,法院只能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审理了。冤案也只能是你自己不配合的结果责任在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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