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4 15:54:56
请详细说明,谢谢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据《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赔偿方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可见,用人单位是有追偿权的,但这里的追偿权的实现条件和实现的方法比较特殊。
在实现条件上:
1、损害是因员工本人原因,即劳动者本人应该有的过失。
2、劳动合同对此种情况应当有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则用人单位无权追偿。
有人单位如果想实现追偿权,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用人单位在公司的人事劳动合同的设计上应该对此有所预测。
在实现的方法上:
1、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是未来的工资,而不是过去的工资。
2、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是执行职务造成的,一般应当有所在单位负责赔偿。个人没有义务赔偿。
当然了,单位赔偿结束后,有可能根据单位制度和法律规定,对个人进行追偿。
因为是在工作中产生的,只要没有违背操作规程,则是所在单位承担责任,如果违背操作规程,一般是单位和个人七三或八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