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17:59:21
我和老公今年2月份把爸妈(是家庭成员)出资以我们的资格构的单位房改房卖了(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现在爸妈才知道此事,不同意卖,我以家庭成员不同意为理由向法院申请收回吗,
第一个问题,无房产证的房子买卖合同有效吗
1、首先,房地产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质的规定,目前的主流观点是,违反了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2、其次,房地产证是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没有房产证即意味着没有所有权,出卖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行为在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利以后便生效,转而成为有权处分行为。
3、《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4、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依此规定,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第二个问题,合同撤销
《合同法》关于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采取有别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借鉴了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广义的立法。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其内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才可作为合同撤销的原因,而对于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方式签订的合同一概都归类于《民法通则》第58条所指的无效情形,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1、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
根据《民法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乘人之危
根据《民法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5、显失公平
根据《民法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综上,您没有充分的理由撤销合同,撤销就构成违约。
不可以
法院首先要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交易秩序也是社会秩序的一种。如果以后大家都以这种理由来推翻原来的合同,那公平交易就无从谈起。因此,法院不会判定这个理由成立。
只有你们找到买家,协商解除合同,起诉到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法律依据没有。
您好:
不能够的。不是房产的权利人。
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房子没法正常买卖的,对方也没办法过户,之前的合同无效。你们需要做的是向法院申请判定合同无效,然后就是双方赔偿及追回问题。
无房产证的房子根本完成不了交易的,你们原先签署的合同应该是无效的,如果你方为了卖房编造或掩盖这一事实的话,那你们得赔人家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