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1:13:24
不客气说,再审判决不妥。
首先,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这不用怀疑;但是,各级法院对法条的理解可能会存在客观差异。就本案而言,再审判决对法律的理解显然和初审、二审判决有异。先把图片放正:
1.推断秦国梅应是秦振生与刘泽润之子(女);
2.诉争房屋存在析产或继承纠纷;很显然判决属于遗产可能有利于继承人,但如果被继承人有债务存在,可能对继承人不利;
3.先看什么是房改房:
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对离休干部也有优惠政策。
4.很显然,生前工龄补贴是货币化的住房消费资金,应当由符合条件的职工享有,因此成为该职工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应当成为共同财产;本判决 中“”这个结论才欠当;
5.如果没有使用工龄补贴,在秦振生亡故后,房款全额由涉案人刘泽润出资购买,才应当属于刘泽润的个人财产;在刘泽润享有了秦振生本人生前应享有的货币化福利待遇之后,不能算作刘泽润的个人财产,至少是继承了秦振生的遗产,况且还应当明确析产出个人可继承的部分和其他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部分;在购买诉争不动产之前,应当处于继承使用权的阶段,这是房改房的特征决定的;
6.目前诉争不动产的确已经成为遗产,但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首先析产,应当由继承人继承的部分,才能成为继承人可继承的遗产;继承了遗产,同时也继承了债务。
由于提问简单,内容不够详尽,故只能如此回答。over.
当然是依据法律条文来定罪
是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判决的原则。本案应该是正确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