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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手藏品有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更新时间2018-08-13 14:14:55

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要看藏品(文物)是否被允许交易。这不仅是合同问题,是是否符合文物保护法的问题。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2001年第19号令)规定: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一级文物的归属权可以是国有、集体所有和个人私有。国有的一级文物当然不能自由交易,个人合法收藏的一级文物是可以交易的。比如,近代一些名家留给后人的画作,有些作品是可以评为一级文物的,但不影响名家后人拿出来拍卖。

2007年,我国开始实施新的《文物审核标准》。新标准与旧标准相比,扩大了国家禁止、限制出境文物的范围。该标准规定,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有损国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不论年限,一律禁止出境。

首先,出土文物绝对不能碰。《文物保护法》规定,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法律中还特别强调,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属国家所有。

地下文物与民间流传的文物不同,没有可以买卖与不可买卖之分,只要出土,就归国家,据为己有就属于盗抢国家财物。

其次,博物馆藏的文物和属于国家所有的一二级文物不能买卖。博物馆收藏的物品属于国家,一般不会对外出售,所以博物馆的藏品如果出现在市场上,一定是来路不明的物件,肯定是通过盗窃等非法渠道流出来的

最后,古遗址是研究我国文化的一笔宝贵财富,所以也不能碰。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国家对文物收藏和流通做出了细致的法律规定,但并不是说,所有有价值的文物收藏都属于违法。收藏爱好者可以多收藏民间流散的文物和传世文物,特别是传承有序的家传文物,并把收藏的重点放在清代以后。

可以去文保部门指定的文物代销经营单位。还可以去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受《文物保护法》和《拍卖法》双重监管。据我了解,所有拍卖公司上拍的文物,必须经过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并下发允许拍卖的批文。如果认为哪种文物不能上拍,文物管理部门就会下文指定拍卖公司撤拍。所以,在拍卖公司买卖的就是合法的。


合同不得违反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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