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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长殴打犯人触犯什么法律

更新时间2018-05-27 01: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触犯《监狱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打人致人轻伤以上则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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