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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货车挂靠公司给公司拉货,我雇佣的司机在公司警卫室聊天突发脑淤血,治疗中,我负什么责任

更新时间2018-03-29 22:53:22

可适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我国侵权法理论中的损害,即损害后果,是指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其他物的危险发生而对受害人产生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通常是指来自于外界的人身损害,在这种况下,雇主当然要根据过错责任大小相应的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雇员的突发脑溢血并不是源自外界的因素,而是属于自身机能变化的结果,是由于自身疾病发作而导致的,并无他人的行为参与或受他人的物件危险而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后果,当然就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除非有证据证实自身疾病与雇员所承担的工作有一定的关系,即所谓的过劳致病。

应该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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