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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建筑工地上一次被偷盗了大量材料,抓住了人,但搜出来的东西不多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8-03-29 10:44:59

我的建筑工地上一次被偷盗了大量材料,抓住了人,但搜出来的东西不多怎么办。认证物证都在,只不过搜出来一小小部分被盗物品。他的亲戚也在搞建筑。而且上面有人,打过招呼了,我报案1个多月了,现在都没有任何说法,问派出所一直再说处理中,就是没有任何进度


这只能由控方通过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举证,通过审讯以及其他侦查手段查询其他被盗物品的下落。

早在罗马法中就确立了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后来的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承担上也承继了这一原则。这一原则是从举证责任与诉讼主张之间的联系出发,认为举证责任应当由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在公诉案件中,控方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诉讼请求时,就必须提供确实充足的证据;同样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也要承担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根据这一法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同样负有证明案件真实况的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监狱保卫部门和自侦案件中的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们在对相应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通过第44、89、129、140等条文详细列举了侦查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侦查机关做出案件处理决定,包括立案决定、不立案决定、撤销案件决定、采取各种强制措施的决定、起诉意见决定等,均应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及履行调查判断证据的职责上,并根据综合判断证据的情况,依法分别做出。依据举证责任的含义及特性,侦查机关在做出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决定时直接由侦查机关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自行决定,这实质上仅仅是一种认证职责,而非举证责任。因为这些决定并非侦查机关的诉讼主张,如果证据不足,它只是自行做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等决定,而非诉讼法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而,侦查机关只有在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审查起诉时才承担举证责任。在这两种诉讼行为中,检察机关充当“裁判者”角色,侦查机关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起诉犯罪嫌疑人的主张,要为这些主张收集、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经检察院审查判断其证明达到一定标准后才能采纳其主张,做出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的决定,否则侦查机关就要承受其主张无法成立的不利后果。因此,看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了。侦查是需要时间的,包括查找被盗物品的下落并证明材料是属于您的。

向警务督察投诉派出所

让小偷赔偿啊

报案后,报案人有权凭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回执督促办案,也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督察部门要求对案件办理速度进行督促。

只要是证据确凿,公安机关需要时间来处理的。

要求公安机关尽快以盗窃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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