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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唯一的民宅法院有权判给债权人吗

更新时间2018-03-27 12:25:42

最高法《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唯一房屋同样可被执行。

2015年5月5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以下3种况,即使是唯一住房,同样能执行:1.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的;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比如别墅、大平层等),法院同样可执行。


债权与物权不是一个概念

不可以的,国家有相关规定,债务人唯一的民宅,法院是不会执行判给债权人偿还债务的。


具体用债务人的什么财产来偿还债务,是执行阶段考虑的

要是不积极偿还欠款的话是会被执行的,不管是不是唯一的一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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