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3-17 00:44:31
在房屋租赁中,房东(个人)和公司(法人单位)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租金金额和5年的租赁期限;半年后,房东又将应收的租金作为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个人,受让方),但在债权转让通知书只发送到公司的非控股自然人股东(个人)。现在,受让方(第三方)以原告的身份主张债权转让通知书中的租金权益,是应该把非控股股东(个人)作为被告,还是把公司(法人单位)作为被告?转让通知书也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了。
一方不认可复印件时,不能做为证据采信;当然是公司这个法人是被告;非股东收通知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