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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问题

更新时间2018-03-16 22:07:09

甲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未非配利润”年初贷方余额200万,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所得税率25%,2008年至2010年的有关资料如下:

(1)2008年实现净利润200万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宣告派发现金股利100万元;

(2)2009年发生亏损600万元;

(3)2010年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

要求:(1)编制2008年有关利润分配的会计分录。(写明明细科目,单位万元)

(2)编制2009年结转亏损的会计分录

(3)计算2010年应交的所得税。

(4)计算2010年可供分配的利润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万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20万

宣告派发现金股利:

借:利润分配—分配股利100万

贷:应付股利100万

(2)借:利润分配—未弥补亏损600万

贷:本年利润600万

(3)借:本年利润800万

贷:利润分配—未弥补亏损600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0万

(3)计算2010年应交的所得税。200x25%=50万

(4)计算2010年可供分配的利润。200-20-100-600+800-50=2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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