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3-16 22:07:09
甲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未非配利润”年初贷方余额200万,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所得税率25%,2008年至2010年的有关资料如下:
(1)2008年实现净利润200万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宣告派发现金股利100万元;
(2)2009年发生亏损600万元;
(3)2010年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
要求:(1)编制2008年有关利润分配的会计分录。(写明明细科目,单位万元)
(2)编制2009年结转亏损的会计分录
(3)计算2010年应交的所得税。
(4)计算2010年可供分配的利润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万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20万
宣告派发现金股利:
借:利润分配—分配股利100万
贷:应付股利100万
(2)借:利润分配—未弥补亏损600万
贷:本年利润600万
(3)借:本年利润800万
贷:利润分配—未弥补亏损600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0万
(3)计算2010年应交的所得税。200x25%=50万
(4)计算2010年可供分配的利润。200-20-100-600+800-50=2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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