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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中标后发现第一名有重大违纪,可以选第二名吗?

更新时间2021-08-21 11:34:15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所以,一般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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