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6-20 06:07:07
1. 污染物自行监测义务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2. 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当然,除了上述义务之外,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