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5-27 04:18:28
法律依据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