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4-18 10:44:40
朋友借款,我用自己的房子给他做了借款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是三方协议(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协议约定了我把房产抵押权过户给出借人后,出借人三天内全额支付借款给借款人,协议最后明确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事后出借人和借款人背着我又签了一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借款人要求将借款打给另一家公司视为借款人收到此借款。我想请问这份补充协议对于我签字的三方借款协议有效吗?如果没效率,能不能认判定出借人没有按三方借款协议支付借款?
补充协议没有你的签字是对你不发生效力的,所以根据三方协议你可以主张出借人并未履行协议,补充协议和你们的三方协议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不对你发生效力,同时三方协议长时间未履行,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申请接触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