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3-12 06:36:13
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如下:
第九条 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直接用做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严格消毒,并保持新鲜。
第十四条 一级实验动物的饮用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二、三、四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并经灭菌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的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处理,达到清洁、干燥、吸水、无毒、无虫、无感染源、无污染。
第十六条 对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进行隔离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