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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1-01-05 12:19:59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要想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只能通过他人代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任何民事活动。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康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考虑到我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现状,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实质要件有: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受限制,但行为能力则有所不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须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致,故法人也只有在其相应的能力范围内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与其真实意志相符。如因欺诈、虚伪、胁迫、重大误解而发生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则依法无效或被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的行为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动机、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依照法律规定”。 此外,《民法通则》还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其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是一致的。但在学理上,有人认为成立不等于生效,有民事主体(当事人)、意思表示和行为内容(权利与义务)即构成成立要件,而生效要件则要求民事主体须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行为内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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