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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1-01-05 12:17:40

1、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何谓“怠于”:不对次债务人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3、债务人的债权到期;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正确理解和适用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代位权成立应具备如下要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不产生代位权。


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合法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存在一定的合法权利为前提,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一定的合法权利,则代位就无从谈起。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且其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可能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并且应当及时行使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其消极的不作为。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如果不及时行使其到期债权没有客观上的障碍。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如果不及时行使,则其债权可能会消灭或者可能会造成财产损失。所谓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该项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两个为限”。一是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二是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额为限。例如,债权人的债权是400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500万,那么债权人可以行使的代位权是400万,其不能行使500万,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又如,债权人的债权是400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300万,那么债权人可以行使的代位权是300万,其不能行使400万,即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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