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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夫妻均已退休,工资各自保管,财产继承顺序和比例

更新时间2020-12-06 10:19:20

妻子说:双方每月都拿1000元作为共同的生活费,丈夫不同意,说:家里需要什么去买。事实上,在妻子家生活时间多,妻子出钱多;妻子又说:不愿意这样,那就每年每人都出3-5万元,放在一张单独银行卡里,短信都可以接收到。如果用这里的钱,夫妻商量后决定。丈夫依然不同意。1、怎样解决目前况?2、一方遇到紧急况,需用钱,怎么办?3、一方身故,财产如何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再婚夫妻,工资各自保管,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妻子提出,丈夫不同意,只能按照第十七条和十八条规定办理,婚前的属于各自的个人财产,婚后的属于共同财产。

       对三个问题如何解决。

      1、解决目前的情况只有夫妻协商,要各自保管需要签订书面协议,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十七和十八条执行。

      2、如果协商成功,收入各自保管,一方遇到紧急情况,需用钱,用自己的钱,自己的钱不够时向对方借用,用后需要归还,对方自愿赠与的除外。

      3、一方身故,财产不用分割,属于一方的财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由一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平均分配,也可以协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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