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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待岗至今,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却与视为解除劳动关系,请问依据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9-12-26 11:12:02

如果通知您上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拒不提供的,视为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是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 480号)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且劳动者不再提供劳动的;

2.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且劳动者不再提供劳动的;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停保手续或者档案转移手续,且劳动者不再提供劳动的。


只要你没有签字解除劳动合同,就是他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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