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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森林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更新时间2019-12-20 10:09:07

2019年森林法主要修改的内容:

一、修改一:公益林商品林差异化管理将入法

根据森林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的不同,实践中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采取差异化的政策管理措施。此次法律修改将这一成熟可行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草案规定,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江河源头汇水区域、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等八类区域,应当划定为公益林。公益林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草案规定,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公益林经营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但是应当符合生态区位保护要求,不得破坏公益林生态功能。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中央和地方分别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的经济补偿、管护支出和非国有公益林的租赁、赎买、置换,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森林属于商品林,主要发挥经济效益。草案规定商品林由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采伐商品林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符合技术规程,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草案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完善了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证制度,适当下放采伐限额审批权,缩小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强化森林经营方案的地位和作用,删除了木材生产计划、木材运输证等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内容。

为加强林地保护,草案明确林地的概念,设定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规定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的总量控制指标,确保林地面积不减少。草案还完善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并将森林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临时使用林地制度上升为法律。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在明确责任,强化监督。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草案新增“监督检查”一章,规范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考核评价制度,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措施,明确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益诉讼等内容。

此外,草案还就森林的权属争议解决、资源调查监测、科学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有关条款和文字作出修改完善。

二、修改二:明确森林权属及其保护

根据森林生态建设和集体林权改革的实践经验,草案增加“森林权属”一章,针对我国森林权属的实际,即林地包括国家、集体所有,林木包括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等况,区分主体分别规定,做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政府定责”。

草案明确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国务院可授权有关部门行使或由有关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者职责。根据国有林改革和经营管理的况,草案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多种所有制的林业经营主体使用;林业经营主体依法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并明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草案还明确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依法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抵押、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草案还明确未承包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经民主程序可以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草案明确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多种所有制的林业经营主体在依法取得的国有或者集体林地上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业产业,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享有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等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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